(2016)京0107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赵伟娣与王华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娣,王华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5710号原告赵伟娣,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吴立宏,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娜(系赵伟娣之姐),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王华杰,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许大方,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晓青,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伟娣诉被告王华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伟娣之委托代理人吴立宏、赵伟娜,被告王华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大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伟娣诉称,2016年6月30日晚,被告为达到其非法获得钱财之目的,在微信、微信群等公众场合对原告采取虚构事实、公开谩骂。原告发现后立即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但其仍不知悔改且继续实行侵权行为数日(6月30日、7月1日、7月3日、7月4日、7月5日、7月6日等)。原告系全国企业管理者学习组织我爱学习俱乐部的创始人及俱乐部形象代言人,而在俱乐部官方群中组成人员均为全国各地企业家、企业高管、学者专家、企业管理者等相关人员。现被告采取俱乐部官方微信群、社会群及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对与原告一起朋友散布对原告的不实及贬损言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公众形象,给原告社会评价及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与评价,故诉至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实施侵权的微信群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华杰辩称:被告没有以虚构事实、公开谩骂等方式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也不存在违法获取财产的目的。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是原告没有按照约定退还被告相应的投资款,目前为止原告还没有退还被告。被告在微信群中是实话实说,原告确实存在合同造假、伪造相关文件等情况。另外,原告起诉书事实与理由中不实言辞内容,来源于原、被告双方的手机信息,并没有在微信群中散布,未对原告造成影响。经审理查明:赵伟娣系明日大咖(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28日,赵伟娣、王华杰、郭淼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赵伟娣出资比例为60%,郭淼出资比例30%,王华杰出资比例10%,三方共同投资明日大咖(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后双方因投资问题发生纠纷,被告要求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书并退回投资款。本案中,赵伟娣提交经公证的微信、短信记录为证,主张王华杰侵犯其名誉权的具体行为如下:1、王华杰在微信群“铮联盟股东群(9人)”、“铮联盟工作群(23人)”、“我爱学习俱乐部(358人)”、“明日教育一家亲”、“明日教育办公室装修沟通微信群(10人)”公开发布信息,内容为“鉴于赵伟娣涉嫌财务造假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本人王华杰作为投资人已决定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此人迷惑性极强,望所有善良的人们与此人打交道时保持十分的警醒。”2、“我爱学习俱乐部(358人)”、“铮联盟股东群(9人)”群中发布内容:“是无中生有吗?三人合伙公司其中我们两个股东一起起诉你了你还嘴硬???我要在所有人面前扒开你的画皮”。3、“铮联盟工作群(23人)”群中发布内容:“我会把判决书发上来的,像你这种节操不如妓女的货等判决吧”。4、微信群“明日教育一家亲”群中发布内容:“巧八哥又开始表演了”。2016年6月30日,赵伟娣书写保证一份,内容为:“本人保证于2016年7月3日前打款5万元给王华杰作为投资退回,7月31前打款十万元作为投资退回,8月31日前打款15万元作为投资退回。……”。赵伟娣在保证书上签字按印。庭审中,赵伟娣主张该保证系受王华杰胁迫所写。后王华杰催促发短信要求赵伟娣履约,其中内容包括“你的无耻行为刚开始还是小范围知晓,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看清了你的真实面目,你的画皮正在被一层一层揭开”、“另外我想提醒你一下为了骗取投资多次引诱我,我一直就没理你,这事很多人早就知道了,你就不要光腚拉磨—转圈丢人了”“你的无耻行为刚开始还是在小范围内知晓,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看清了你的真实面目,你的画皮正在被一层层揭开!”另查,赵伟娣为此次诉讼保全证据,支出公证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投资合作协议书、公证书、发票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赵伟娣与王华杰本为投资合作关系,双方因在合作中发生纠纷,应通过自行协商等正规合法途径解决。就赵伟娣主张王华杰发送的短信侵犯了名誉权,本院认为,王华杰所发短信内容所使用词句部分不当,但短信内容系在原被告二人之间发生,赵伟娣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向第三人进行了传播造成他人对赵伟娣名誉权的负面消极评价的后果,因此,该行为不足以构成对赵伟娣名誉权的侵犯。就王华杰所发“鉴于赵伟娣涉嫌财务造假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使用涉嫌一词并未明确赵伟娣具有财务造假及合同欺诈等行为,该言论并不构成对赵伟娣名誉权的侵犯。但根据赵伟娣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双方矛盾情况,王华杰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的有辱赵伟娣的言语包括“节操不入妓女”、“迷惑性极强”言论,王华杰将上述贬损赵伟娣人格尊严的言论发布在“铮联盟股东群”、“铮联盟工作群”、“我爱学习俱乐部”、“明日教育一家亲”、“明日教育办公室装修沟通微信群”微信群中,明显侮辱赵伟娣,侵犯了赵伟娣的人格尊严,上述言论被微信群中的他人所知晓丑化了赵伟娣的人格,足以影响和误导他人对赵伟娣进行客观评价,使赵伟娣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赵伟娣名誉的侵害。故赵伟娣现起诉要求王华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数额合理,且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赵伟娣主张被告支付公证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就赵伟娣要求支付律师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华杰在“铮联盟股东群”、“铮联盟工作群”、“我爱学习俱乐部”、“明日教育一家亲”、“明日教育办公室装修沟通微信群”向赵伟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如不执行上述判决内容,本院将选定报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王华杰负担;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华杰赔偿赵伟娣公证费二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千元。三、驳回赵伟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王华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朝辉人民陪审员 李莲滨人民陪审员 钮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习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