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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路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刑初85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路加,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5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湖大队罚款人民币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路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樊某出庭,指控:2017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路加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21时21分许,当其驾车沿本市西湖区梅灵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立马回头出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王路加的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王路加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路加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路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路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路加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路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欣鑫?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