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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雨豪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62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雨豪,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雨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为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雨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雨豪驾驶皖L9Q***轻型箱式货车由南向北沿S201线行驶至6KM+500M处时,因观察不够、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单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程某某(2015年8月25日出生)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雨豪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处警后,在现场将刘雨豪带至办案单位接收调查。经灵璧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被告人刘雨豪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单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雨豪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雨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雨豪驾驶皖L9Q***轻型箱式货车由南向北沿S201线行驶至6KM+500M处时,因观察不够、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单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程某某(2015年8月25日出生)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雨豪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处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刘雨豪带至办案单位接收调查。经灵璧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被告人刘雨豪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单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另查明,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刘雨豪赔偿被害人单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刘雨豪犯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雨豪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的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雨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雨豪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雨豪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雨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戚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