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0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馨慧与河南金汇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馨慧,河南金汇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491号原告王馨慧,女,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金汇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3楼。法定代表人毛德智。本院受理原告王馨慧诉被告河南金汇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馨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馨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 雷人民陪审员 宋桂玲人民陪审员 邢宝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