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梁慰莉与卢裕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慰莉,卢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慰莉,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卢裕明,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慰莉与被告卢裕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56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卢裕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慰莉支付租金2667500元及违约金800250元,合共3467750元。因债务人卢裕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梁慰莉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X×××××汽车一辆,但因车辆的流动性较大,暂未能扣押处理;向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村委北街村北街组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7××63)正被本院另案作评估拍卖处理[执行案号:(2017)粤0606执恢1052号],本案待上述房屋评估拍卖完毕后作参与分配即可。此外,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658622.22元(含执行费38600.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6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梁群王执行员 徐伟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洁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