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曹建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曹建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1514号原告: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正武。被告:曹建球,男。原告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