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曹建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曹建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1514号原告: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正武。被告:曹建球,男。原告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县湘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