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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广元分公司与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保51号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广元分公司、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广元分公司依据(2017)川0823财保1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要求将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资金12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对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金12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财保1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