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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龙贺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龙,贺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844号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6230000065871-1),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垯子丘东路万福村。法定代表人:贾从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谭龙,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贺倩,女,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龙、贺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谭龙、贺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