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学军与麦建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军,麦建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学军,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周青峰,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蓉,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麦建冰,男,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申请执行人陈学军与被执行人麦建冰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90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576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56.83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剩余执行款3006.83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安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建设西路私宅1栋的房产(房产证号粤(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70326号)17%权利份额,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因其为份额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