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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广州海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与宁远县七彩凤凰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海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宁远县七彩凤凰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4399号原告:广州海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八沙村八沙工业区自编西2之1号A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67909178A。法定代表人:罗强。委托代理人:王晓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辉,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远县七彩凤凰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街道百草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MA4L553W5R。法定代表人:李国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广州海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远县七彩凤凰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9月25立案受理后,定于2017年10月27日开庭,被告委托代理人龚智准时到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准时到庭,本院已酌情决定等待半个小时,原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海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广州海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孔凡超书 记 员 任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