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文安申请执行周会金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安,周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安,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被执行人周会金,女,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会金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2017)云2325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规定,被执行人周会金姚安支公司按照(2017)云2325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规定:“四、由原告周会金给付被告李文安生活困难帮助费15000元。”。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周会金已将其上述款项全部交纳清楚,申请执行人李文安于2017年10月16日如数接收并领取了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325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规定的到期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爱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