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1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庄美华。被执行人: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工业区工业大道东三路3号。法定代表人:彭少华。原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6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荣事达”字号,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名称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荣事达”字样;二、被告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第654424号商标、第1276665号商标、第810533号商标、第3439860号商标、第3851059号商标、第343986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广告牌、产品展示厅、宣传册上突出使用“广东荣事达”字样和“广东荣事达+Royeslter”组合标识,并规范使用“Royeslter”商标;三、被告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公安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经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59537元(含执行费37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6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湘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