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拥军与孙利建、涂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拥军,孙利建,涂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刘拥军,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孙利建,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涂桂华,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拥军与被执行人孙利建、涂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拥军于2017年10月9号向本院提出撤销(2017)鄂1224执606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徐永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