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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李锋武与周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武,周明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1878号原告:李锋武,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圈,舞钢市司法局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明伍,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李锋武与被告周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锋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明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锋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明伍返还借款8万元,支付违约金2.7万元,共计10.7万元;2.周明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份,周明伍借李锋武现金8万元拖着不还。2015年10月份,李锋武曾起诉过,后经朋友说和撤诉。随后在矿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还款协议,但过了还款日期,周明伍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周明伍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6日,周明伍因做生意需要向李锋武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周明伍不能按时归还借款被李锋武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后李锋武撤回了对周明伍的诉讼。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李锋武撤诉。随后双方于2016年2月4日在舞钢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1.2016年4月29日前周明伍还李锋武现金2万元,到12月29日前再还3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还3万元,李锋武接钱后(最后还完)双方债务终结;2.本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谁也不得违反,否则支付给对方总额三分之一的违约金;3.履行方式、期限是2017年6月底履行完毕。协议书上有周明伍、李锋武签字,人民调解员张丰圈签字,加盖舞钢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当事人的合法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周明伍、李锋武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周明伍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在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李锋武借款8万元,故本院对李锋武要求周明伍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偿还借款的违约金,周明伍、李锋武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约定支付总额三分之一的违约金,此约定超过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经核算,李锋武起诉前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日的违约金为105.21元(24%÷365天×2天×8万元),李锋武起诉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周明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锋武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2017年7月1日至2017���7月2日的违约金105.21元,合计8.0105万元;三、驳回李锋武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李锋武负担613元、周明伍负担18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鸽审 判 员  谷聪一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振纲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