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辖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孚润达润滑油江苏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华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华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孚润达润滑油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华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飞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孚润达润滑油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美亚路。法定代表人:汪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常州市华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孚润达润滑油江苏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3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常州市华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和一审被告住所地均在常州市××区,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342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模具开发协议》中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条约定没有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其实质是,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原告孚润达润滑油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句容市,故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谢 铭审 判 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银亭书 记 员 唐亚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