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林英、吴建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林英,吴建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04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3号101、301室。负责人:聂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猛,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照,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英,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建花,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诉被告林英、吴建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4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