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施文波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905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施文波,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2017年7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滨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由银川市公安局滨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 刘海华,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文波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施文波在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天天鲜菜篮子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包,被民警当场抓获。从马某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0.63克。 被告人 辩解意见 被告人施文波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辩护人 辩护意见 被告人施文波具有坦白情节,且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积极认罪悔罪,希望酌情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施文波以其土豪金iphone6手机与马某某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马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施文波的手机微信转款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施文波处扣押土豪金iphone6手机一部(号码为157××××0777)及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施文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裁判理由 被告人施文波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贩卖数量为0.6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施文波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施文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土豪金iphone6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扣押人民币500元系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 判 决 一、被告人施文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土豪金iphone6手机一部、毒资50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曹 玮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牛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