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甘启财与李生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启财,李生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21民初401号原告:甘启财,男,汉族,1976年03月16日出生,青海省乌兰县村民。公民身份证号:×××。被告:李生录,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村民。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启财诉被告李生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启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启财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启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未缴纳),由原告甘启财负担。审判员余洪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高秋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