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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帅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帅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3307号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春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有、史正雪(实习),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帅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帅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凯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