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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万胜与河南金峻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胜,河南金峻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849号申请人:王万胜,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金峻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王万胜申请执行河南金峻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河南金峻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6日前支付原告王万胜违约金31197元。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金峻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万胜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河南金峻置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按照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雅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