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尚德海诉于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德海,于双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992号原告尚德海,男,1964年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被告于双波,男,1963年生,汉族,职业个体,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德海与被告于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德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德海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民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刘凤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