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夏庆凤与罗登煜罗登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庆凤,罗登煜,罗登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179号申请人夏庆凤,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刘顺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登煜,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罗登跃,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夏庆凤与被申请人罗登煜、罗登跃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夏庆凤要求对被申请人罗登跃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开设的账户中的3000万元存款予以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夏庆凤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登跃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开设的账户中的3000万元存款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和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