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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更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海啸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80号罪犯张海啸,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拜泉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任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啸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6年6月23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张海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送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1次,考核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该犯系累犯,建议对罪犯张海啸减刑七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海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啸在服���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1次,考核记功2次。另查明,该犯于2009年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景某、高某及罪犯证明人刘某、何某的证明材料,有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裁判文书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等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并伙同他人聚众斗殴,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书涛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