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泰和县鑫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鑫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2086号原告泰和县鑫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塘洲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福光,公司经理。被告李健萍,男,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原告泰和县鑫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和县鑫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