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第8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陈青梅与邓亚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梅,邓亚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第8275号原告:陈青梅,女,汉族,1991年2月12日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王星举,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平,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亚川,男,汉族,1972年4月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陈青梅诉被告邓亚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陈青梅负担。审判员 邹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贵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