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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益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林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益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林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367号原告:厦门市益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盛路79号4#厂房4楼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511894804。法定代表人:孙永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普林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第二工业区定厚路17号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21418C。法定代表人:叶梅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彪,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益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普林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市益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益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普林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益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宋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铭泽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