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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德惠市正威农牧专业合作社与曹春梅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正威农牧专业合作社,曹春梅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985号原告:德惠市正威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德惠市新兴小区*栋**号。法定代表人:王阳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曹春梅,女,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德惠市正威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曹春梅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德惠市正威农牧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