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7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曾志平与黄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平,黄武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1203号原告:曾志平,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黄武亮,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原告曾志平与被告黄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曾志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志平与被告黄武亮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曾志平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志平负担。审判员  左禄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