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4民初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宋殿武与王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殿武,王文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011号原告:宋殿武,男,汉族,住沈阳市新城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云,女,汉族,住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王文兴,男,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宋殿武与被告王文兴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宋殿武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殿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殿武负担。审 判 长 李  旭  莹人民陪审员 ���陈桂敏人民陪审员 刘  淑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宇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