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俊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周俊,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广宝,该公司董事长。周俊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7)苏民终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周俊以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74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红兵审判员 张彦智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陵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