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6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周珍文与苏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珍文,苏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6715号原告:周珍文,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丰,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环,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珍文诉被告苏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珍文以双方有调解的倾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珍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珍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珍文负担。审 判 长 姚敏旭人民陪审员 黄权娣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