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略阳县振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辉、刘贵守、张学勇、杨丽慧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略阳县振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辉,刘贵守,张学勇,杨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海红,系略阳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健,男,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联系电话1399265****。被执行人略阳县振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68844-X,住所地略阳县白水江镇麻柳塘村。法定代表人刘辉,系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略阳县振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略阳县白水江镇麻柳塘村七道渠社023号,身份证号码6123271988********,联系电话1339308****。被执行人刘贵守,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略阳县振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123271966********,联系电话1872963****。被执行人张学勇,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略阳县白水江镇权力村走马湾社,身份证号码6123271979********,联系电话1365916****,1582986****。被执行人杨丽慧(张学勇之妻),女,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123271981********。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略阳县振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辉、刘贵守、张学勇、杨丽慧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2016)陕0727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略阳县振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共计2726656.6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3.325‰计算至给付之日。二、被告刘辉、刘贵守、张学勇、杨丽慧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贵守已履行17000元,随后被执行人刘贵守与申请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闻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