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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0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瑞平与安建鹏、刘育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平,安建鹏,刘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030民初284号原告:杨瑞平,男,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大宁县。被告:安建鹏,男,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大宁县。被告:刘育玲,女,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大宁县。原告杨瑞平与被告安建鹏、刘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杨瑞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瑞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