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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波、谢玮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谢玮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720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谢玮玮,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陈波与谢玮玮(2017)浙0281民初45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波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