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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5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维成、刘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维成,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5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维成,男,汉族,1951年12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维成与被执行人刘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兵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应向申请执行人万维成给付欠款90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兵现下落不明,且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兵有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鲍玉华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