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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猛与田礼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猛,田礼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655号原告:陈猛,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田礼峰,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安徽省萧县。原告陈猛与被告田礼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猛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猛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原告陈猛负担。审 判 长  崔景瑞代理审判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