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猛与田礼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猛,田礼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655号原告:陈猛,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田礼峰,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安徽省萧县。原告陈猛与被告田礼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猛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猛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原告陈猛负担。审 判 长 崔景瑞代理审判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