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玉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270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谭玉苹,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人谭玉苹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谭玉苹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谭玉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刑少初字12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罚金刑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洪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