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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茆文化与孙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文化,孙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561号原告:茆文化,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鹿红玉(系茆文化之妻),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莉莉,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茆文化诉被告孙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文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茆文化负担。审判员  陶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刘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