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茆文化与孙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文化,孙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561号原告:茆文化,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鹿红玉(系茆文化之妻),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莉莉,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茆文化诉被告孙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文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茆文化负担。审判员 陶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刘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