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2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与宋家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宋家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44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8号。负责人:林文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萍,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啊鑧,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家得,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与被告宋家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已与宋家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12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谢国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凌霄书 记 员 林淑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