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东成与佛山市顺德区云商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东成,佛山市顺德区云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757号原告:罗东成,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云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环镇南路水藤北围工业区(临时物流园)A1-8号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6。法定代表人:张旭亮。原告罗东成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云商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云商速运合同协议书》;二、被告向原告返还60000元及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本金60000元全额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云商速运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60000元加盟被告云商速运,特许经营期限为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后期免费续签。签订合同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被告存在严重违约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备加盟特许经营资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云商速运合同协议书、收据、加盟授权书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上述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误,且相互印证,来源真实合法,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涉案合同关系,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2月1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云商速运合同协议书》,约定:“……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3.1在广东省××新区范围内,甲方将拥有的商标权、企业标记权在内的经营权授予乙方使用,乙方可以在货物揽收与配送安装、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甲方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3.3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风险保��金人民币60000元,乙方未及时缴纳该保证金的,甲方有权不允许乙方以云商物流网络运营。……4.合同期限(三年)4.1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后期免费续签。5.甲方的义务5.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2)统一的经营模式、物流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3)统一店面装潢、人员着装;(4)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5)异地货物的运输、中转及配送安装、家居集采销售推广等服务;(6)其他5.2甲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经营体系的资料及培训。5.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在线单独或集中培训。……6.乙方义务6.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6.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每日与甲方以及甲方的其他方进行费用结算。……6.10乙方需根据甲方的商业模式及配送体系运作市场,开展授权区域业务,……6.1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配送货物。……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2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授权书,经乙方书面催告后,甲方仍未提供,导致乙方无法从事物流业务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此合同款项交齐之日起生效。”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被告支付了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并出具了《云商速运加盟授权书》。原告陈述称,在签订上述合同及收取原告合同款后,被告及其公司相关人员便联系不到,完全没有履���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根本没有直营店,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亦没有向原告披露任何经营信息及资源,后众多与被告签约的被特许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现被告的老板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云商速运合同协议书》,约定了被告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网络系统等经营资源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在被告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接受被告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其内容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上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与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亦已向被告支付完毕保证金60000元,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争议问题分析如下:关于涉案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的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云商速运合同协议书》第8.2款约定了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即“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授权书,经乙方书面催告后,甲方仍未提供,导致乙方无法从事物流业务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而被告已依约向原告提供了《云商速运加盟授权书》,故合同约定的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原告要求依该条款解除双方签订的《云商速运合同协议书》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还提出了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其已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故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合同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原告支付费用、利用被告的经营信息及资源进行经营,被告收取费用、向原告提供商标、物流网络、服务培训等经营信息及资源,是订立《云商速运合同协议书》的目的。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依合同约定支付了60000元给被告,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物流网络、经营模式、物流运输配送服务及指导、培训等经营信息、资源,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导致《云商速运合同协议书》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云商速运合同协议书》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诉讼前已有效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起诉视为通知,被告收到起诉状的时间视为通知到达的时间,因此本院认定《云商速运合同协议书》的解除时间应为2017年10月5日。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60000元保证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了利息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从2016年12月11日(保证金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如下:以6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罗东成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云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云商速运合同协议书》于2017年10月5日解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云商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东成返还60000元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云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燕萍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