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9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唐亚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052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亚明(曾用名唐鹏),男,汉族,1995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唐亚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383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唐亚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被执行人唐亚明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唐亚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唐亚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唐亚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尚 谦执行员 欧阳余国力执行员 邱 靳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淑 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