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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8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吕许杰与张湖波、张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许杰,张湖波,张海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8265号原告:吕许杰,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炜炜,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湖波,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儿,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丰,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许杰与被告张湖波、张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许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许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许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许杰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史炜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