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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任家厚与丁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家厚,丁治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174号原告:任家厚,男,汉族,湄潭县人。被告:丁治伟,男。原告任家厚与被告丁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家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家厚负担25元,由原告任家厚向本院申请退还25元。审判员  韩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