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任家厚与丁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家厚,丁治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174号原告:任家厚,男,汉族,湄潭县人。被告:丁治伟,男。原告任家厚与被告丁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家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家厚负担25元,由原告任家厚向本院申请退还25元。审判员 韩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