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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鲍泽群、付加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泽群,付加喜,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泽群,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付加喜,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马丽,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泽群与被执行人付加喜、马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付加喜、马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加喜、马丽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鲍泽群支付赔偿款617.11元,被执行人马丽于2017年10月25日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权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