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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6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何传荣与方圣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荣,方圣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310号原告何传荣,女,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方圣权,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955860249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负责人张伟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东红,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传荣诉被告方圣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传荣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圣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传荣撤回对方圣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何传荣负担。审判员  陈新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