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坤香与李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坤香,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保245号申请人唐坤香,女,汉族。被申请人李海涛,男,汉族。申请人唐坤香与李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海涛在嘉荫县青山乡的房产392平。申请人王天月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海涛在嘉荫县青山乡的房产392平。查封期限为24个月。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李海涛负责管理和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行为。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唐坤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