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6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樊纲与被申请人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纲,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忠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1315号申请人:樊纲,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仁华,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乡乡柏枝树村。法定代表人:陈笑,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罗忠洋,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樊纲与被申请人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樊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西南采气厂应当支付给被申请人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南采气厂黄金坝作业区井区部建设工程的工程款19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樊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樊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南采气厂黄金坝作业区井区部建设工程的工程款195000元(大写:壹拾玖万伍仟元),并交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西南采气厂保管,扣留期限至2018年10月27日止。非经本院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西南采气厂不得向被申请人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或者他人支付该扣留款项。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樊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光怀人民陪审员  刘定文人民陪审员  王寿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