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黄荣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荣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596号罪犯黄荣,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生,文盲,江西省宁都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黄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但其无证据证实其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且其系累犯,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