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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达市民信化肥经销处与薛庄、王宪才、李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民信化肥经销处,薛庄,王宪才,李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3356号原告:安达市民信化肥经销处。经营者:毛丽娟,女。被告:薛庄,男。被告:王宪才,男。被告:李立平,男。原告安达市民信化肥经销处与被告薛庄、王宪才、李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市民信化肥经销处的经营者毛丽娟、被告薛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宪才、李立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薛庄偿还原告化肥款210,800.00元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3.追究王宪才、李立平的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8日,经李立平、王宪才介绍薛庄赊购原告55%含量聚盟牌玉米专用肥80吨,每吨价格2,150.00元,货款共计200,800.00元,约定两月后付款。在毛丽娟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1日聚在安达,经协商薛庄同意自2016年5月8日起,所欠化肥款按照月利2分还本付息。由薛庄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李立平、王宪才在担保人处签字。同日,薛庄为出具原告2016年9月11日订购种子款10,000.00元的欠据一张。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薛庄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现无能力给付,可以分期付款。经毛丽娟与薛庄协商,双方达成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2018年4月1日前给付100,000.00元,余款100,800.00元于2018年9月1日前付清,诉讼费2,231.00元由薛庄承担。李立平、王宪才对化肥款200,8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毛丽娟放弃利息。本院认为,薛庄给付毛丽娟与薛庄就货款给付时间和原告放弃货款利息达成一致意见,应予支持。李立平、王宪才对薛庄赊购化肥款200,800.00元应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薛庄给付安达市民信化肥经销处种子款10,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二、薛庄给付安达市民信化肥经销处化肥款100,000.00元,于2017年4月1日前履行。剩余化肥款100,800.00元,于2017年9月1日前履行。三、李立平、王宪才对薛庄所欠化肥款200,8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作为利息。案件受理费2,231.00元,由薛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绍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