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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9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宁与顿长路、李文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顿长路,李文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919号原告:李宁,女,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顿长路,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文齐,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李宁与被告顿长路、李文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宁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纪林 关注公众号“”